問題:
各位您們好:我哥于09年6月28日在建筑工地干活時跌倒造成左側肋骨骨折,治療休養至09年9月12日就去上班了,但上班至2010年2月10日因傷部可能未全好,感到吃不消干了就沒再去上班至今,單位也就未發工資。現請問:上班過后又不能上班至今是否屬醫療期已截止或還是屬在醫療期內?他自2010年2月10日未上班后并沒有再去治療只是在家靜養,這樣勞動關系屬何種情形?如何補救?謝謝答復!非常感謝!
專家解答:
醫療期適用于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不適用于工傷的情形,也就是工傷情形下醫療期基本是不受限制的。讓人不解的是感到吃不消的話至少應該去醫院開個診斷證明之類向單位交個假條,直接回家靜養難道不怕單位說你曠工?現在補救的話,就是先去醫院對受傷部位做個全面檢查,再去勞動局申請認定工傷,必須在2010年6月27日之前申請,否則就不能申請了。這樣接下來就可以享受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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