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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這樣分批發放合法嗎?

 

問題:

我是一名技術工人,在一家私營企業上班,剛進廠時簽了一份(空白)合同,至今我也沒有拿到合約。試用期后我拿到一份本廠的業務聯絡單(復印件),有本人-廠長和老板娘簽名(聯絡單是廠長親筆),聯絡單內容是:關于本人工作職責和工資發放,工資分兩部分發放,第一部分發全部月工資的53.5714%,其余年底結算,工資為保密制不得泄露。現在我離職了,老板娘與廠長說:按照廠規每月工資每月的31號前發放(如:4月份的工資5月31號前發放);年底那份工資年底算。請問各位老師,這樣合法嗎?他那份廠規是否合法;如我申請勞動仲裁大約需要多長時間;我手里那份業務聯絡單復印件是否有用?那份空白合同對我有害嗎?我申請勞動仲裁需要做些什么?請各位老師指導,在此萬分感謝!!!!
  
  

專家解答

  這種做法不合法,勞動仲裁需要約兩個月的時間,你申請勞動仲裁需要委托律師,因此你可能無法調查企業的資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