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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wxyhr302 -- 發布時間:2019-2-28 10:25:47 -- 保管證據拒不提交,單位承擔敗訴后果
裁判要旨 勞動爭議仲裁或訴訟中的舉證責任,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但與爭議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并保管的,單位應當提供,拒不提供的,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管某于2016年10月24日進入某公司從事押運員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2017年1月,管某在工作時受工傷后被定為九級傷殘。管某要求某公司賠償工傷待遇75610元,并主張停工留薪期工資為4200元/月。某公司對管某停工留薪期工資提出異議,但拒絕提供管某的工資發放及出勤考勤記錄等證據。勞動仲裁委和法院審查后認為,用人單位應當對工資支付承擔舉證責任,單位拒絕提供或者在規定時間不能提供的,按照勞動者主張的工資金額并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故認定管某停工留薪期工資為每月4200元。 一些單位出于不愿擔責等原因,不配合辦案機關查清事實,不愿如實提交所保管的證據。根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一條“用人單位對工資支付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絕提供或者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提供有關工資支付憑證等證據材料的,可以按照勞動者提供的工資數額及其他有關證據直接作出認定”之規定,辦案機關可采納勞動者的主張,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