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北京市工傷康復管理辦法(試行)》和《北京市工傷職工康復費用結算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人社工發(fā)(2011)379號)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康復對象是指區(qū)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因工傷(含職業(yè)病)致殘或造成身體功能障礙,經確認具有康復價值,需要進行康復治療的職工。
工傷職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列入工傷康復對象范圍:
(1)尚在工傷停工留薪期內且傷病情相對穩(wěn)定,經確認具有康復價值、需要早期介入康復治療的。
(2)舊傷復發(fā),經確認具有康復價值的。
康復對象的確認:
(1)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向用人單位所在區(qū)、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時,可以提出工傷康復申請并填寫《北京市工傷康復申請表》,同時提交相關醫(yī)療檢查資料。
(2)區(qū)、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做出工傷認定結論后,及時將申請材料轉送工傷康復機構,工傷康復機構接到申請材料5日內提出是否具有康復價值的意見,區(qū)、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5日內將工傷康復機構出具的意見及時反饋相關單位和工傷職工。
與原工傷發(fā)生時所在單位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工傷職工,不再進行康復對象確認。
(3)經確認的康復對象,持本人身份證、工傷認定結論和《北京市工傷康復申請表》及相關資料,及時到工傷康復機構進行住院康復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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