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續約 用人單位與你所簽合同到期,接下來雙方自然就會考慮要不要繼續簽約。如果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約或者降低原來標準續簽的,用人單位就當然需支付補償金。 特殊情況:用人單位愿意在提高勞動報酬的情況下與員工續約,可員工提出不續約的,用人單位可不支付補償金。 用人單位解聘拒絕訂約員工 有些用人單位由于合同規則尚在制訂中,還拿不出手,與員工約定在以后補上合同,和你僅僅存在口頭協議,當合同出臺后需要簽訂時,你如果不愿意簽訂,單位將你解約,這種情況補償費也是少不了的。 案例:A只與公司存在口頭協議。工作一年后,公司要求與A簽合同,但A不愿意。于是,公司與其解約。A提出支付補償金…… 特殊情況:有些員工拒不簽訂勞動合同,但還是希望能留下來工作。那么,用人單位在用工之日解聘拒絕訂約員工時,不需支付補償金。 完成工作任務后解約 因為有些公司的職業工種不同,與員工不是按時按日計算工資,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如果你按要求完成了公司分配的工作任務,這時候公司提出要和你解約,那么公司必須向你支付補償金。 案例:A在公司做售后服務工作,不必到公司上班,工資按“件”計算。當他完成了彼此約定好的一定工作任務量后,公司與其解約,員工提出支付補償金,公司不愿意…… 特殊情況:如果員工沒能完成約定的任務遭到解約,用人單位可考慮不支付補償費。 員工被迫離職 對!你沒聽錯,被迫離職也會有補償金,但必須是用人單位存在違法情形,如拖欠工資、暴力強迫員工干活,迫于無奈的情況下,你可以向公司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 案例:A此前在某公司就職,后來公司因種種原因拖著他半年工資都沒有發放。迫于無奈,他向公司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資及被迫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 特殊情況:用人單位客觀因素存在爭議,并非故意,而你太“小氣”,表示“不得不”離職的,不能被采納。 用人單位提出解約 在簽訂合同后,合同還沒到期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提出解約,那毫無疑問,用人單位必須要支付你補償費。 案例:A應聘簽了一年合同。上班第3個月時,公司發現A學歷造假,于是提前解約。結果公司被判支付A補償金。從法律上講,員工告知義務并非強制,單位審查不嚴適當擔責。 特殊情況:如果是員工提出提前解約的,公司不用支付補償費。 用人單位依法裁員 不管出于什么原因,用人單位依法裁員,都必須支付員工補償金。 案例:一家公司原本有70多名員工,出于公司自身發展的需要,今年1月份時進行裁員,共有20名員工離開公司,他們均拿到了不菲的補償費。 特殊情況:裁員必須是用人單位提出,而且程序得當。如果是員工自愿解約,那不在補償范圍。 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解約 何為“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解約”呢?就是并非公司的過失,而是員工個人的原因造成的失誤,用人單位覺得你不符合公司要求,從而提出解約,也是要向你支付補償金的。 案例:A到一家攝影公司做接待工作。上班3個月內,因不善與人交往而多次被客戶投訴。培訓一個月依然沒有進步,公司遂與其解約,按照有關規定給了應有的補償金。 特殊情況:若員工故意怠慢工作、上班態度不佳的,用人單位與其解約,補償金付或不付可商量著辦。 用人單位破產解約 當單位出現業績下滑、破產等原因不得不與員工解約的情況,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員工一定的補償費。 案例:有個原本在某集團工作的哥們最近就說到,集團為了走出資金困境,去年進行大面積裁員。一開始時,大家都很不情愿,但是公司都自覺給每人一定的補償金,很多被裁減的員工心里有了些許安慰。 特殊情況:如果是破產,公司資金一定周轉不濟,補償的費用可約定往后拖,但不能不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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