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趙某是廣州市番禺某珠寶廠女工。2014年8月,趙某與番禺某珠寶廠訂立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按照該廠的生產需要,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時間為早、中、晚輪班制,每周轉換一次。2015年10月,李某懷孕,身體常感不適,遂請求調換班次,不上夜班,未獲廠方同意,遂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被駁。 說法 1998年1月20日勞動部頒發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中指出,夜班勞動是指企業實行多班制的情況下,安排勞動者輪流從事夜間勞動的組織形式。夜班工作時間是當日22時至翌日晨6時。 夜班勞動改變了勞動者的正常生活規律,增加了神經系統的緊張狀態,工作較辛苦。因此,法律對孕期女職工的夜班勞動有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由此可見,不能從事夜班勞動的懷孕女職工只是指那些懷孕已滿7個月的女職工,而不包括懷孕未滿7個月的女職工。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可以安排懷孕未滿7個月的女職工從事夜班勞動。所以作為懷孕女職工要享受法律規定的特殊保護,就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趙某剛剛懷孕就要求不上夜班,其訴求是得不到相關法律支持的。 知識點 懷孕女工有何特殊保護權利 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619號)的有關規定,懷孕女職工享有以下特殊保護權利: 一、崗位禁忌。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 二、不能隨意辭退。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三、崗位調整。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四、工作和休息時間。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五、產前檢查。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六、流產待遇。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女職工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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