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問答
1、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適用于哪些人員?
答:適用于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包括農民工。已經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2、參保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時,其在各地參保繳費如何處理?
答:參保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時,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累計計算;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辦理退保手續。
3、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如何計算轉移資金?
答:(一)個人賬戶儲存額:1998年1月1日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
(二)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4、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是如何規定的?
答:(一)參保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就業參保的,戶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二)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三)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以上年齡規定限制,應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5、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如何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答:(一)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四)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6、如何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手續?
答:外地參保人員到本地就業的,需先在本地參保繳費,再由本人或委托代辦人提供轉入人員的身份證和《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到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轉入申請并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對符合轉入條件的人員,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給對方社保經辦機構,待收到對方發來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和轉移的資金后,辦結有關轉接手續。
7、如何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出手續?
答:本地參保人員到外地就業的,由參保人員或委托代辦人攜帶其身份證到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打印《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并持此證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轉移申請。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接到對方社保經辦機構發來的《基本養老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后,出具《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并發給對方社保經辦機構,同時按國家規定轉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和部分統籌基金。
合肥市、肥東縣、肥西縣、長豐縣、巢湖市、廬江縣之間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不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和統籌基金。
8、如何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入手續?
答:外地參保人員到本地就業的,需先在本地參保繳費,再由本人或委托代辦人提供轉入人員的身份證和《基本醫療保障參保(合)憑證》到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轉入申請并填寫《基本醫療保險關系接續申請表》。對符合轉入條件的人員,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給對方社保經辦機構,待收到對方發來的《參保人員醫療保險類型變更信息表》和轉移的醫保個人賬戶資金后,辦結有關轉接手續。
9、如何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出手續?
答:本地參保人員到外地就業的,由參保人員或委托代辦人攜帶其身份證到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打印《基本醫療保障參保(合)憑證》,并持此證向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轉移申請。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收到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發來的《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后,出具《參保人員醫療保險類型變更信息表》,并發給對方社保經辦機構,個人醫保賬戶有余額的,隨同醫保關系一同轉出。
合肥市、肥東縣、肥西縣、長豐縣、巢湖市、廬江縣之間轉移基本醫療保險關系時,同時轉移個人醫保賬戶存儲額。
10、退役軍人如何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答:軍人退役時,由安置單位或者本人持軍人所在單位后勤機關財務部門出具的《關于提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戶銀行信息的函》,到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獲取養老保險開戶行、戶名和賬號等信息,軍人所在單位后勤機關財務部門根據相關信息轉移其退役養老保險補助金。待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后,退役軍人續保時須攜帶單位后勤機關財務部門出具《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和《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到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接續手續。
11、未就業隨軍配偶如何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答:未就業隨軍配偶在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時,攜帶軍隊后勤機關財務部門出具的《未就業隨軍配偶養老保險參保憑證》至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并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經審核后,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軍隊后勤機關財務部門發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待收到軍隊后勤機關財務部門出具的《未就業隨軍配偶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和轉移資金后,為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接續手續。
12、未就業隨軍配偶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如何計算轉移資金?
答:(一)個人賬戶儲存額:1998年1月1日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年1月1日以后按記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
(二)軍隊補助:按1998年1月1日以后本人各年度實際繳費基數的12%的總和計算并轉移,參保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13、未就業隨軍配偶在部隊期間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儲存額轉移地方后如何計算?
答:未就業隨軍配偶實現就業并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者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其在部隊期間的參保繳費年限為隨軍戶籍所在地的參保繳費年限,與其在地方的參保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未就業隨軍配偶在軍人退役隨遷安置時暫未就業的,其在部隊期間的參保繳費年限計算為隨遷安置戶籍所在地的參保繳費年限,與其在地方的參保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