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離職未滿30天,公司讓員工提前走人合法嗎?
我們都知道勞動法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提出離職后還沒到30天,公司能讓員工提前走人嗎?
案情摘要
常先生入職某貿(mào)易公司并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8月18號常先生向公司遞交辭職通知書。
8月22日公司已批準你的離職請求,你在三口內(nèi)辦理完工作交接即可。
常先生說公司不做不對,要仲裁! 這樣可以嗎?
解答:《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勞動者離職要提前30日單位的權(quán)利。勞動者在遞交辭呈后,如果單位沒有在30日內(nèi)予以批準,勞動者不得離崗。
對于用人單位來說,勞動者提出辭呈后,如單位需要,可以要求勞動者繼續(xù)履行30日的勞動義務;如單位不需要,在預告期30日內(nèi),單位可隨時同意勞動者離職并做好工作交接。
本案中,貿(mào)易公司在預告期內(nèi)批準同意,并讓常先生辦理離職手續(xù),符合法律規(guī)定。因此,常先生的仲裁請求無法獲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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