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發展公司發布招聘大客戶經理職位信息,要求大專學歷。
柯某應聘時在簡歷表上填寫學歷為“大專”,并承諾“以上個人信息符合本人真實情況,如公司發現某些信息不符合填表人真實情況,公司有權予以解聘或作相應的處罰!”
后柯某無法向公司提交其大專學歷證書。柯某的微信昵稱為“某某(大客戶經理)”。2021年8月,柯某與公司因崗位調整產生糾紛,8月16日公司以學歷造假為由與柯某解除勞動合同。柯某請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某科技發展公司發布招聘大客戶經理的職位信息,明確要求大專學歷。柯某入職前投遞的簡歷及面試時填寫的簡歷表均虛假陳述其學歷為大專。柯某主張公司安排的是沒有學歷要求的銷售客服,但從柯某的微信昵稱變化來看,柯某的職位已從試用期的銷售客服轉變為大客戶經理。柯某違反誠信原則,提供虛假學歷信息的行為使公司陷入錯誤認識從而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柯某的行為構成欺詐。公司知道柯某沒有大專學歷不能勝任大客戶經理的職位后,與其協商調整崗位合理合法,公司在柯某拒絕調整崗位后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未違反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無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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