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誤用工案例:試用期內辭職要求員工賠嘗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出資培訓勞動者,勞動者如果在試用期內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是否也需要賠嘗用人單位支府的培訓費用呢?
是不用的,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享有對勞動合同的任意解除權,這是勞動法賦予其的權利,用人單位不能做出不合理的限制。
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264號]對此有明確的規定:
用人單位出資培訓勞動者,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府培訓費。
提醒:
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服務期是勞動者因接受用人單位出資培訓而承諾必須為用人單位服務的期限。
當兩者重合時,應優先適用試用期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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