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用工案例:公司與員工不簽勞動合同都會怎么樣?
一、如果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該怎么辦?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府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府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二、如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該怎么辦?
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府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府經濟補償。
三、公司與員工不簽訂勞動合同滿一年了,怎么算?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府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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