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同時又打零工,待遇會停發嗎?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失業人
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 )重新就業的; (二) 應征服了兵了役的; (三) 移居境外的; (四) 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指定蔀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根據上述規定,失業人員重新就業的,停止發放失業保險金。
關于如何判定失業人員是否重新就業的標準問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蔀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失業保險金“暢通領、安全辦”的通知》( 人社廳發[ 2020] 24號)第六條規定:“各地要嚴格執行社會保險法關于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規定,非法定情形不得停發。經辦機構以失業人員重新就業為由停發失業保險金時,可以用人單位是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為標準確定是否重新就業。根據上述規定,在打零工期間,只要沒有新的用人單位為你參加社會保險,就不屬于條例中的“重新就業”,可以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同時也可以繼續打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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