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資訊:公司和員工都無法證明工資數額,怎么辦?
仲裁:按有利于勞動者的原則計算
話說丁某入職時勞動合同里約定每月發放工資不得低于當年度蕞低工資2200元,但未約定明確的工資標準!
工作不滿1個月丁某因個人原因提出了離職!
此時雙方因為工資問題產生了爭議;丁某要求公司按8000元/月的標準計發工資。公司辯稱丁某月工資標準為2200元。
仲裁認定,深圳某公司支府丁某8月期間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為8000元!
《廣東省工資支府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不能對工資數額舉證的,參照本單位同崗位的平均工資或者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按照有利于勞動者的原則計算。
本案中,雙方《勞動合同》中僅約定丁某的工資標準不低于公布的當年度蕞低工資2200元,未約定明確的工資標準。丁某主張的工資標準8000元/月不高于2021年度深圳市社會平均工資,仲裁依法予以采信,并據此計算確定公司應支府的工資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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