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資訊案例:用人單位單方降薪員工未提異議不應視為默認
案 情
2013年1月,馮某入職深圳某食品公司,工資構成為“底薪+崗位技能薪資+提成工資”。隨后,該公司先后3次將馮某崗位技能薪資由4155元降低為3400元、3000元、2500元。馮某發現后,以公司未及時足額支符勞動報酬及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符勞動報酬差額及經濟補償。
說 法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俒審理認為,用人單位降低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應當與勞動者協商確定。食品公司單方降低馮某的崗位技能薪資,馮某未提異議不能視為默認,食品公司應當補足上述期間馮某應得的工資差額及支符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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駿伯黃生 18319444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