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在某婦產醫院工作,崗位為月嫂,雙方在勞動合同到期后未續簽,但周某某繼續作為月嫂在某婦產醫院
工作。后某婦產醫院向周某某寄送《關于崗位調整的函》,將周某某崗位從月子中心月嫂調整至公司,并取消
月嫂相關待遇。周某某認為調崗無合理理由,未與其協商,要求繼續在原崗位工作。
此后,某婦產醫院未再另行安排周某某工作,周某某遂與某婦產醫院解除勞動關系,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提起勞動仲裁,要求醫院支付欠付工資、二倍工資差額、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和未休年休假工資。仲裁裁
決后,某婦產醫院不服,向法院起訴。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婦產醫院調整周某某的工作崗位沒有事先和周某某協商,且在月嫂崗位
依然存在的情況下,未對“實際經營需要”事由做出合理解釋,也未為周某某明確新的工作崗位,缺乏調崗的
合理性,不符合法律規定,遂判決由某婦產醫院向周某某支付欠付工資、二倍工資差額、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
償金和未休年休假工資。某婦產醫院不服判決,上訴至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該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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