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文某在浙江省湖州一家機械公司上班。2021年3月11日,文某因違章操作,不僅導致自己腕骨骨折,還使一批即將成型的模具成為廢品。文某傷愈上班后向公司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公司認為,文某是因違章操作導致受傷,應自己承擔責任,因此不認為文某受傷是工傷,相關醫療費用也不予報銷。同時,公司還依據規章制度和合同約定,要求文某對違章操作造成的模具損壞作出經濟賠償。文某多次找到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及分管副總經理協商,希望公司能在工傷申請或者經濟處罰上做一些變通。
本案例中,文某受傷雖因違規操作造成,但公司應依法對其認定為工傷。如果公司拒絕申請工傷認定超過30天的,勞動者可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當地工傷認定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承擔工傷事故責任。公司依據規章制度和合同約定,要求文某承擔因違章操作造成模具損壞的經濟賠償的做法,并無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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