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工作中,很多公司為了降低人力成本都是按照社保最低基數給員工繳納社保的。
實際上,人社部早已發文明確這個行為是不合規的。
那如果員工離職后,能否以公司按最低基數繳社保索要補償金呢?
1、按照最低繳費基數交社保違法嗎?
首先,先糾正打擊一個誤區,最低工資≠社保繳費。
舉個例子:北京2023年最低工資標準為2320元,但是北京2023年最低社保繳費下限為5869元。
職工的社保繳費基數一般是按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或個人上月工資)來確定,職工工資越高,社保繳費基數就會越高。
所以,社保按照當地最低繳費基數進行繳納是不合法的,員工社保繳費基數需要按照員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資來確定。
這里也需要跟大家明確一點,即新員工的社保繳費基數也不是隨意定的。
2、未足額繳納社保,員工離職能否索要補償金?
深圳: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應當依法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要求之日起一個月內未按規定繳納的,勞動者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但經濟補償的支付年限應從2008年1月1日起計算。
天津市:的文件中表明,社保費繳費基數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只要單位有過錯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北京:用人單位已為勞動者建立社保賬戶且險種齊全,但存在繳納年限不足、繳費基數低等問題的,勞動者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一般不予支持;
浙江省的兩個文件中,明確表示企業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