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并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
對企業中的普通職工而言,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都算做個人所得。
依規定,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
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也就是說,單位發工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后,不向員工提供類似“工資條”的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屬于違法行為!
根據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相關條目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依據這一款規定,企業不發“工資條”違法。
(1)工資表中要有崗位一欄
(2)工資表中要有績效考核系數一欄
(3)工資表中有備注一欄備注一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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