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靈魂拷問!女年滿五十周歲是生日當天還是前一天或后一天呢?
李莫愁,女,1971年10月21日生,于2013年11月21日入職沃爾瑪,雙方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期限自2013年11月21日至2016年11月20日止,合同到期后,雙方續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21年9月14日,公司向李莫愁郵寄《終止勞動合同通知信》。您將于2021年10月21日年滿50周歲,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您與公司的勞動合同關系將于2021年10月20日止。
公司為李莫愁發放了截止至2021年10月20日下班時的工資,繳納了2021年10月的社會保險。
2021年10月21日,李莫愁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51248元,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李莫愁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6505.76元。
一審判決:10月21日年滿50周歲,但公司10月20日終止勞動合同違法,應支付賠償金
一審法院認為,李莫愁系1971年10月21日出生,2021年10月21日年滿50周歲,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但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終止了雙方的勞動合同,此時,李莫愁尚未滿50周歲,系違法終止,應當支付賠償金。
二審判決:應認定生日的第二天年滿50周歲,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公司10月20日提前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
根據以上規定,李莫愁出生于1971年10月21日,應認定李莫愁生日的第二天年滿50周歲,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即李莫愁在2021年10月21日依法享有勞動和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公司未為李莫愁安排2021年10月21日的工作,亦未支付該日的工資,于2021年10月20日提前終止雙方勞動合同,系違法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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