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世界范圍內智能手機市場低迷,11月7日索尼宣布出售工廠。23日,索尼在廣東省廣州市的相機零件制造廠發生大規模罷工。為縮小業務規模,索尼決定將工廠出售給中國企業,這引發員工不滿,要求企業賠償,改善待遇。 據了解,近期,廣東省接連發生多起類似的因企業并購、股權變更(以下簡稱“并購”)而引發的群體性勞動糾紛案。 說法 在這些群體性案件中,職工的訴求多數為要求賠償、提高待遇。我認為,對職工的訴求是否合理合法,應一一分析而作出判斷。 首先,企業應否賠償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一、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三)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中,企業并購可以說是“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如果企業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則應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三)規定,只需支付經濟補償。 二、賠償金。 如果企業單方(或強迫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或與處于法定保護期的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則應按第八十七條規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員工一致要求“賠償”,顯然超出了法定情形。 其次,員工可以通過集體協商來改善待遇 員工能否要求改善待遇?可以,而且是合理合法的要求。 那么,如果來實現改善待遇呢?一方面可以在簽個體勞動合同時協商解決,并在勞動合同上固定;另一方面,可以通過集體協商解決,以簽訂集體合同的形式固定。值得注意的是,當職工個人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中有關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低于集體合同標準的,應當按集體合同規定標準執行。 關于如何進行工資集體協商,《廣東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見知識點)有比較詳盡的表述。 再次,在企業并購中,員工有什么權利呢? 我認為,員工有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勞動合同法》所指的“重大事項”與一般意義的“重大事項”有很大區別。《勞動合同法》所指的“重大事項”有一個大前提,就是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征求意見稿)》第16點指出:《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項”是指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事項。 本案中,索尼決定將工廠出售給中國企業,如果可預期會導致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利益受損,就應納入《勞動合同法》所指的“重大事項”。 知識點 哪些內容可以工資集體協商? 《廣東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第八條規定:“職工方與企業可以就下列內容進行集體協商:(一)勞動報酬的確定、增減;(二)工作時間,主要包括工時制度、延長工作時間辦法、特殊工種的工作時間、勞動定額標準;(三)休息休假,主要包括日休息時間、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辦法、不能實行標準工時職工的休息休假和其他假期;(四)勞動安全與衛生;(五)保險和福利;(六)女職工、年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措施;(七)集體合同的違約責任;(八)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規定:“工資集體協商應當遵循工資分配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職工方與企業可以就下列內容進行協商:(一)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和其他工資分配事項及工資支付辦法;(二)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及其調整幅度和調整辦法;(三)試用期、病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四)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有關工資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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