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業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是什么?
答: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非在編人員,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
2.失業保險費用如何繳納?
答:單位按照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1%按月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個人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的0.5%按月繳納失業保險費。
單位繳費基數不得低于本單位全部參保職工當期個人繳費基數之和;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60%計算,超過300%的,超出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
3.失業保險基金可以用于哪些支出?
答:(1)失業保險金;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和醫療救助金;
(3)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遺屬的撫恤金;
(4)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符合計劃生育規定住院分娩的失業人員的生育補助費;
(5)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費;
(6)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
(7)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支出。
4.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具備什么條件?
答:(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5.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有哪些程序?
答:(1)職工失業后,單位及時為其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2)失業人員持本人身份證明、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及時到當地人社部門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3)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確認,自次月起領取失業保險金。
(4)失業保險金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可以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
6.失業人員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的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失業人員應于失業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逾期視為放棄本期失業保險金申領。失業人員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失業保險申領手續,自失業之日起兩年內申領并說明理由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予補辦,失業保險待遇按申領時同期標準執行。
7.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失業人員應當享受失業保險金的期限,依據其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計算: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每滿1年,享受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個月失業保險金的基礎上,自第5年起開始計算,每滿1年,增加2個月失業保險金,合并期限最長為18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在享受18個月失業保險金的基礎上,自第10年開始計算,每滿1年增加1個月失業保險金,合并期限最長為24個月。
8.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是如何確定的?
答: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為本市市區最低工資標準的75%,但應當高于本市市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9.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方式和時間?
答:失業人員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確認后,自次月起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可以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
10.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情形?
答:(1)重新就業的;
(2)應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11.失業保險有關政策中須向社會公示的事項是什么?
答:(1)失業人員申請領失業保險金的程序;
(2)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的地點;
(3)失業人員申領保險金的標準;
(4)其他應該公示的事項。
12.農民工參加失業保險是怎樣規定的?
答: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村戶籍職工,比照城鎮戶籍人員政策繳納失業保險費用,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后,按照城鎮失業人員的有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3.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用人單位和本人戶籍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應在何地領取失業保險金?
答: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用人單位和本人戶籍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失業人員可以選擇在原用人單位失業保險繳費地或戶籍所在地領取失業保險金。
選擇在戶籍所在地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由其繳費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失業人員申請,填寫失業保險遷轉單,注明繳費時間、應領未領失業保險金月數等信息,向其戶籍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轉移失業保險關系,按規定劃轉失業保險費用(根據省廳文件規定,失業保險關系省內轉遷,只轉移失業保險關系不轉費用),由戶籍所在地按照當地標準和規定發放失業保險待遇。
14. 我省境內失業保險關系如何轉遷?
答:單位成建制轉移和職工在職期間流動轉遷失業保險關系的,由轉出地縣級以上失業保險經辦(征繳)機構為轉出單位或職工開具轉遷證明,轉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在收到轉遷證明之日起60日內接續轉入單位或職工失業保險關系。
失業人員流動轉遷失業保險關系的,由轉出地縣級以上失業保險經辦(征繳)機構出具《失業保險關系異地轉移單》,失業人員持《轉移單》、相關身份證明,以及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等材料,到轉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接續失業保險關系。
單位成建制轉移、職工在職期間流動以及失業人員流動轉遷失業保險關系的,其在轉出地繳納失業保險費時間(含視同繳費時間)與在轉入地繳費時間連續計算,在轉出地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用不轉移。失業人員流動轉遷失業保險關系的,其在轉出地符合領取失業保險待遇而未申領的,其應領未領的失業保險待遇不轉移。
失業人員流動轉遷失業保險關系,在轉出地已經申領失業保險待遇的,轉入地按照其在轉出地應領未領的失業保險待遇期限發放失業保險待遇;在轉出地未申領失業保險待遇的,轉入地按照其在轉出地繳納失業保險費時間核定發放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保險待遇的項目、條件、程序和標準,按照轉入地規定執行。
15.失業保險關系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如何轉遷?
答: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或職工在職期間跨統籌地區轉換工作單位的,失業保險關系應隨之轉遷。其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其在轉出前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轉移。轉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為轉出單位或職工開具失業保險關系轉遷證明。轉出單位或職工應在開具證明后60日內到轉入地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關系接續手續,并自在轉出地停止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當月起,按轉入地經辦機構核定的繳費基數繳納失業保險費。轉出前后的繳費時間合并計算。轉入地經辦機構應及時辦理有關手續,并提供相應服務。
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遷的,失業保險費用應隨失業保險關系相應劃轉。需劃轉的失業保險費用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其中,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按失業人員應享受的失業保險金總額的一半計算。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憑失業保險關系遷出地經辦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到遷入地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
16.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其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如何計算?
答: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17.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如何參加職工醫保和享受醫保待遇?
答: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金期間,由失業保險基金代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和醫療救助費,正常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待遇。
18.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符合計劃生育管理規定住院分娩的,有何待遇?
答: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符合計劃生育管理規定住院分娩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支付4個月生育當月失業保險金標準70%的生育補助費。
19.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能從失業保險基金中獲得哪些補償?
答: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持失業人員死亡證明、領取人身份證明、與失業人員的關系證明,按規定向經辦機構領取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其遺屬的撫恤金。失業人員當月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可由其家屬一并領取。
20.哪些失業人員可享受生活補助金?
答: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日距法定退休(含從事國家規定的特殊工種提前退休,不含其它提前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經本人申請,可享受生活補助金。生活補助金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的70%計發,發放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