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繳費有6大陷阱,這些社保知識你知道嗎?
1.單位試用期不繳社保員工轉正后才繳
單位以試用期為由,不為員工繳納社保,這合法嗎?
根據《社會保險法》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企業必須給職工繳足“五險一金”。企業與職工簽訂合同時,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都屬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中,也就是說,企業在試用期間也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
2.讓員工承諾棄繳社保
有些公司與員工簽訂合同時要求員工出承諾書
承諾書中寫明:員工自愿放棄該公司為其繳納社保保險金,公司將社會保險金作為工資的組成部分,直接支付給員工。
這種做法是違法且不合理的。
據《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金。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金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該項義務不能由用人單位個勞動者通過約定變更或者放棄。
3.單位用支付現金方式代替社保繳納
一些單位會給員工一筆社保補助費代替社保繳納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用人單位和個人不得私下就社會保險費進行約定,由用人單位支付現金,員工個人自行辦理社保繳納的做法,不可取。
4.借口:檔案沒轉到單位,無法繳社保
檔案并不能成為單位緩交社保的理由
《社會保險法》第58條、第6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可見員工沒轉檔案不能成為用人單位不繳社會保險的理由。
5.單位僅以基本工資繳保
或最低工資標準作基數繳社保
《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繳納社保費的基數是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職工繳費的基數是自己的工資,在實際操作中,本人工資一般是指本人上半年度月平均工資。不過,當本人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平均工資60%的,則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