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王某是一家商貿公司的職工。一日,受公司領導委派,王某去外地出差洽談業務。當日17時許,王某在拜訪完客戶后,應當地同學之約參加聚會。在搭乘同學駕駛的汽車去聚會地點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王某受傷。交警部門認定王某方在事故中無責任。
事后,王某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調查核實后,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解 析
王某認為自己是在因工外出期間遭受事故傷害,應認定為工傷。
法院認為,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王某確是在因工外出期間受傷,但其發生交通事故不是因工作原因,而是在工作結束后參加私人聚會途中發生的,“工作原因”要素明顯缺失。
此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第五條第二款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終,法院經審理維持了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