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何為醫療期?
答:勞動法中的醫療期含義并非指勞動者需治療的期限,而是一段解雇保護期。所謂醫療期是指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但這里的不得解除不能理解為絕對不能解除,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情形,一樣可以解雇。
問:醫療期有多長?
答:醫療期期限長短取決于勞動者累計工作年限和本單位連續工作年限,并非治療時間多長,醫療期就多長。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3個月;五年以上的為6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6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9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12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18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24個月。
注意:對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職工,不論工作年限長短,均給予不少于24個月的醫療期。
問:醫療期計算?
答: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醫療期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如:享受三個月醫療期的職工,如果從2020年3月1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該職工的醫療期應在3月1日至9月1日之間確定,在此期間累計病休三個月即視為醫療期滿。其他依此類推。
問:醫療期工資如何支付?
答: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且同時承擔應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問:醫療期內合同到期如何處理?
答:勞動合同期滿時,勞動者處于醫療期,則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