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剛找了一份工作,如果當月還未來得及辦理參加醫療保險手續,在此期間所發生的醫藥費用如何支付
回復單位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來信人:
您好,根據《關于經辦與調整基本醫療保險費征繳時間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京社保發〔2009〕15號)規定,自2009年5月起,凡是新參保和續保的職工,參保單位應在與職工建立勞動(工作)關系之月內為其辦理參保手續。職工在與參保單位建立勞動(工作)關系之月內進行門診與住院治療的,需現金墊付醫療費用,待參保單位在下月足額繳納了上月的醫療保險費后,發生的醫療費用采取手工報銷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