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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跟我簽訂的勞動合同與員工合同補充協議內容不一致,引起了糾紛,現在公司讓我立刻離職,我應該如何主張我的權利?
具體情況是:1 勞動合同期限為1年,上面寫明我的試用期是1個月,目前已經轉正。2 補充協議上寫試用期為3個月,這對一年的勞動合同來講是否合法?我的試用期到底應該怎么算?3 補充協議只有一份原件,保存在公司那里。并且公司只要求所有員工統一在封面上簽字,公司沒有蓋章,這是否合法?有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