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wmxhr0219 發(fā)表于:2023-7-14 15:57:35
宋某系某物流公司駕駛員。
該公司安全管理激勵方案規(guī)定:駕駛員激勵機制:全責/主責負激勵12000元,同責負激勵6000元,次責負激勵3000元。
有責事故駕駛員負激勵后予以辭退,駕駛員無過錯對駕駛員不予負激勵,無責不予負激勵。
2022年7月3日,宋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時,與案外人李某駕駛的電動二輪車發(fā)生碰撞,造成李某死亡。
經交警部門認定死者李某承擔主要責任,宋某承擔次要責任。
2022年8月31日,某物流公司向宋某發(fā)送《通知函》,現通知您到公司人力資源部辦理離職手續(xù),否則公司將按自離處理。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物流公司的安全管理激勵方案不具有法律效力,其據此解除與宋某的勞動合同違法。
主要理由是:
1、某物流公司提交的通過安全管理負激勵方案的《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在程序和實體上均有瑕疵。
首先,在職工代表大會決議上簽名的職工與培訓會簽到表上職工的名字無一重合,無法確定決議上簽名的職工代表是否為公司職工。
其次,負激勵方案涉及駕駛員的獎懲等切身利益,但在決議時沒有駕駛員參與,據此,該決議對員工不發(fā)生法律效力。
2、激勵方案中關于負激勵的規(guī)定應屬無效。
激勵方案名為負激勵,實質上是克扣員工工資和罰款,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除法定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強制性規(guī)定。
基于此,宋某要求某物流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具有法律依據,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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