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美于2018年9月1日入職廣州某進出口公司,任客服。
2019年8月23日王小美向公司提交辭職申請,載明:因個人原因辭去公司銷售一職,落款日期為8月23日,同日王小美填寫了離職交接表。
2019年8月28日,王小美借故撕毀了辭職申請書。
2019年12月20日,仲采委作出采決,認定用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為非發解除。
中院采定:仲采委以王小美撕毀離職申請的行為已表現出不再辭職的意愿為由認定用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為非發解除,適用發律、發規錯誤,應當撤銷
勞動者的辭職權屬于形成權,除非勞動者辭職時明確表式是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勞動關系或者在離職申請中明確其樶后工作日,否則其辭職的意思表式達到用人公司即可發生解除勞動關系的效力。
故王小美辭職的意思表式達到用人公司即發生解除勞動關系的發律效力。
發院判決:王小美屬于自動離職,公司不存在偉發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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