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SiteMap
駿伯勞動關系網論壇 http://syd-pc.com
職工在兩個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發生工傷后,由哪個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實施《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職工(包括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工作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由誰來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第的一款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