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待遇簡介
一、基本養老金
(一)享受條件
1、
退休年齡

2、繳費年限
參保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1)1998年7月1日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
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5年的;
(2) 1998年6月30日 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2013年6月30日 前達到國家規定
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3年7月1日后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
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應參加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1998年7月1日以后辦理參保
補繳手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二)計發辦法
1、按月領取
(1)基本養老金
A.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a+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
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B.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C.按規定建立視同繳費賬戶的參保人,在計發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
基礎上再計發過渡性養老金:
a. 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過渡性養老金=本人視同繳費賬戶總額÷120;
b. 1998年7月1日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按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的:
過渡性養老金=本人視同繳費賬戶總額÷120
2006年7月1日后開始具有按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的:
過渡性養老金=本人視同繳費賬戶總額÷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D. 2006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6年7月1日 后申領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再計發地方養老金: 地方養老金=(本市2005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全省2005年度在崗職工月
平均工資) ÷2×本人 2006年6月30日前 繳費年限×1%
注:①關于a的取值:
當本人平均繳費指數大于等于0.6時,a=1
當本人平均繳費指數小于0.6時,a=本人平均繳費指數÷0.6
其中:平均繳費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月數+實際月繳費指數之和)÷(視同繳費月數+實際繳費月數);
②視同繳費指數計發方法:
A、普通人員按1.201;
B、特殊群體: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
限的,由我省安置到企業的復員轉業軍人、流動到企業的原機關
工作人員、以及改制前參照(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
人員。
視同繳費指數=
退伍時全國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或轉業前、離開機關、事業單位或單位改制前12個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資
退伍時、離開機關、事業單位或單位改制時對應的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計算結果大于3.0的取3.0;
③視同繳費月數為按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月數與1993年12月31日前的實
際繳費月數之和;
④實際月繳費月數為1994年1月起的實際繳費月數之和;
⑤實際月繳費指數計算辦法:
A、 一般情況的計算辦法
實際月繳費指數=1994年1月起本人月繳費基數÷對應的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若是補繳(包括差額補繳)所欠養老保險費的月份
補繳月份的實際月繳費指數=補繳時段的月繳費基數÷補繳時(辦理補
繳時間)對應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
資;
B、 早期離開國企一次性繳費的人員
一次性繳費的實際月繳費指數=一次性繳費的月繳費基數÷2000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⑥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
繳費指數;
⑦視同繳費賬戶及個人賬戶的計發方法詳見《視同繳費賬戶簡介》、《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簡介》。
(2)過渡期計發辦法
設置5年過渡期(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過渡期內實行將粵府
〔2006〕96號文計發辦法(下稱新辦法)與省原養老金計發辦法(下稱省原辦法
)對比按差額計發基本養老金。
A、如按新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于按省原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的,其差
額部分作為補差計發;
補差=省原辦法基本養老金-新辦法基本養老金(含地方養老金);
B、如按新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高于按省原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的,其差額部分按下列方式處理:
應發基本養老金=省原辦法基本養老金+(新辦法基本養老金(含地方養
老金)-省原辦法基本養老金)×M;
M的取值:
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間首次領待遇的,M取10%;
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間首次領待遇的,M取30%;
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間首次領待遇的,M取50%;
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間首次領待遇的,M取70%;
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間首次領待遇的,M取90%;
2011年7月1日以后不再對比,按新辦法計發。
(3)省原養老金計發辦法
注:
① a01、a02……a05為2001年至2005年社保年度本市過渡性養老金調整比例,分
別為:17.1%、6%、5.4%、5.3%、2.93%;
② 計發系數:首次領取待遇時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的為1.2%,
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15年的為1%;
③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999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臨界指數1×(93
年12月前視同繳費月數+93年12月前實際繳費月數)+1994年1月至2001年6
月的實際繳費月指數之和] ÷(1993年12月前視同繳費月數+1993年12月前
實際繳費月數+1994年1月至2001 年6月實際繳費月數)
④ 實際月繳費指數=參保人的月繳費基數÷對應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4)基本養老金每年7月根據全省統一公布的方案實施年度調整。
2、一次性領取養老金
參保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但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一
次性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額,同時終結養老保險關系。
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1998年7月1日后參加基
本養老保險且養老保險費全部由個人繳交的參保人,還可享受一次性老年津貼
。一次性老年津貼標準為:繳費每滿一年,發給1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
費工資。
二、退休人員死亡待遇
(一)喪葬費=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個月;
(二)撫恤金=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個月;
(三)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6個月;
(四)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無法定繼承人的,轉入養老保
險統籌基金。
三、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
(一)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或者死者的法定繼承人;
(二)同時退還建立個人賬戶前的個人繳費本息。
申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須知
用人單位應在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當月,為職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
理申領退休手續。辦理時請提供以下資料:
一、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1、《社會保險增減人員申報表》一式兩份;
2、《退休人員申請表》或《職工提前退休(職)審批表》及復印件;
3、《廣州市職工勞動手冊》;
4、《廣州市職工連續工齡審批表》及復印件;
5、軍轉干部除提供上述資料外,還需提供《軍隊干部轉業審批報告表》及復印件。
二、一次性領取基本養老金
1、《廣州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手冊》或《廣州市職工勞動手冊》;
2、本人申領的: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戶口簿及復印件、本市開戶的工、農、建行結算帳戶活期存折及印有帳戶的頁面復印件或銀行卡(原件及復印件)及開卡申請表(原件及復印件)。
3、《社會保險增減人員申報表》一式兩份。
三、退休后死亡待遇
1、殯殮證明(或注銷戶口)的原件及《報告書》(或《死亡殯葬證》)的復印件;
2、《社會保險增減人員申報表》一式兩份;
3、需要供養直系親屬的,按不同的供養對象提供如下資料:
(1)供養配偶
A、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喪失勞動能力的:提供戶口簿原件、復印件及市勞能力鑒定部門的證明。
B、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無生活來源的:提供戶口簿原件、復印件及社區居委
會證明。
(2)供養子女
A、未滿16周歲的:提供戶口簿原件、復印件。
B、滿16周歲后仍在讀高中或職中的:提供戶口簿原件、復印件和學生證原件
、復印件,以及在讀學校證明。
C、喪失勞動能力的:提供戶口簿原件、復印件和市勞動能力鑒定部門的證明。
(3)供養父母
A、死者為獨生子女的:提供戶口簿原件、復印件和街、鎮以上計生部門的證
明。
B、死者為非獨生子女的:提供供養人勞保卡(需加蓋公章)或醫療費報銷憑
證。
(4)供養其他直系親屬的:提供供養人勞保卡(需加蓋公章)或醫療費報銷
憑證。
四、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
1、《廣州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手冊》或《廣州市職工勞動手冊》;
2、《社會保險增減人員申報表》一式兩份;
3、出境定居需提供:
(1)公安機關確認的出境定居證明;派出所注銷的戶口、護照(非中文版的
,提供職工本人的書面申請);
(注:提供上述資料之一及復印件)
(2)本人申領時,還需提供本市開戶的工、農、建行結算帳戶活期存折及印
有帳戶的頁面復印件或銀行卡(原件及復印件)及開卡申請表(原件及
復印件) ;他人代辦的:除了提供上述資料外,還要提供代辦人身份
證及公證機關確認的 委托書(非中文版的,需公證機關翻譯確認);
4 、死亡需提供:
(1)死亡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殯殮證明或《死亡報告書》等);
(2)由繼承人申領時,還需提供戶口簿原件(戶口簿無法證明申辦人享有法
定繼承權的,需提供經公證機關確認的公證書);他人代辦的,還需
提供繼承人經公證機關確認的委托書。
五、非本市城鎮戶口參保人員,未達到退休年齡前離開本市時,一次性
申領個人帳戶儲存額或個人繳費部分
1、《廣州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手冊》或經社保經辦機構蓋章確認的《參
保人員繳費情況明細表》;
2、職工本人在本市開戶的工、農、建行結算帳戶活期存折及印有帳號那一頁
的復印件或銀行卡(原件及復印件)及開卡申請表(原件及復印件);
3、職工本人簽名確認的《農民合同制職工退保申請書》;
4、單位經辦人身份證、《非本市城鎮戶口人員一次性待遇表》一式兩份。
5、職工本人辦理申領手續的,除提供 1、2、3點資料外,還需提供本身份證 原件及復印件。
六、非本市戶口離退休(職)人員申請郵政發放養老金需提供的材料
1、《國內市外退休人員郵政儲蓄發放退休養老金表》;
2、郵政儲蓄存折印有帳戶的頁面復印件;
3、身份證及戶口簿復印件;
七、參保單位辦理一切社會保險業務須攜帶《社會保險登記證》。
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認證辦法
廣州市離退休人員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每年定期對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離
退休人員進行資格核查,對沒有提供有效生存證明的,從當年7月起停發基本養
老金。
一、廣州市定居(不含番禺、花都區)
對本市定居的離退休人員每年由參保單位(或區退管辦)對本單位離退休人
員進行資格核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采取抽查核實。
二、異地定居
每年3月至6月20日,由參保單位(或區退管辦)向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
供本單位離退休人員居住地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1、國內定居的:出具居住地公安機關證明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確認意見;
2、國外定居的:出具我國駐該國大使館或領使館證明;未與我國建立外交
關系的出具居住國所在地公證機關證明;
3、香港地區定居的:出具“香港民政總署”或“香港工會聯合會”的證明;
4、澳門地區定居的:出具“澳門民政總署”或“澳門工會聯合會”的證明;
5、臺灣地區定居的:出具當地公證機關證明;
6、從國外或港、澳、臺等地區回國探親的離退休人員,可提供相應的定居
證明與入境證明。
以上第 2、3、4項境外定居人員所出示的定居證明中包括本人定居時間和當
年的年齡。
三、已納入社會化管理的離退休人員死亡之后,其親屬應在7日內向所在
街退休人員管理服務機構報告,并由街退休人員服務機構同時報所屬的區退
管機構,區退管機構接到報告后20日內向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尚
未納入社會化管理的離退休人員死亡后,其親屬應在7日內向死者原單位報
告,原單位獲得死者親屬報告20日內向社會經辦機構報告。
四、離退休人員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停發或暫時
停發其基本養老金:
1、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提供本人居住地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的;
2、下落不明超過6個月,其親屬或利害關系人員申報失蹤或戶口登記機關暫
時注銷其戶口的;
3、未達到退休年齡前出境定居但未辦理終結養老保險關系手續,在達到退休
年齡又辦理了退休手續的;
4、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期間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發生以上第1、2項情形的離退休人員停發基本養老金后提供有效證明或經確
認仍具有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的,從停發之月起補發并恢復發放基本養老金;發
生以上第3項情形的離退休人員,經發現后即停發基本養老金,退還已領取的基
本養老金后社保經辦機構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及建賬前個人繳費本息退回本人,
終結養老保險關系。發生以上第4項情形的離退休人員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后可
按服刑前或勞動教養前最后一次領取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
五、設立舉報獎勵,有舉報他人冒領基本養老金的,一經查實,可給予
舉報人 100-10000元獎勵,情節嚴重涉及金額巨大,可予以重獎。舉報電
話: 83555507 。
印刷版本:2007年第二版
印刷時間:2007年8月
作者: |
來源:廣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
時間: 2008-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