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法實踐中,用人單位與員工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是否需要在第二次合同到期后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若不續簽是否需支付2N賠償金,一直是勞動爭議中的熱點問題。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人社部以及北上廣深等地的法院均對此問題給出了明確意見,以下是相關內容的整理與總結:
一、最高人民法院意見
2024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官網刊載了《法答網精選答問(第六批)》,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是否享有續訂選擇權的問題進行了答疑。最高法明確指出: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勞動者提出或同意續訂的,除勞動者主動要求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后,若拒絕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需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和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承擔法律后果,即支付賠償金。
此外,如果勞動者在兩次固定勞動合同期滿后繼續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但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要求支付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二、人社部意見
2025年2月12日,人社部在官網回復了關于連續簽訂兩次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不續簽如何賠償的問題。人社部指出: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勞動者有權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非勞動者主動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續訂,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即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
三、北京高院意見
北京高院在《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解答(一)》中明確指出: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無權選擇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要求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續訂,屬于違法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要求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四、上海高院意見
上海高院在2025年1月1日起實行的《勞動爭議法律適用疑難問題研討觀點摘編》中指出: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兩次及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勞動者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以用人單位是否有續訂意愿為判斷因素。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續訂,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承擔法律后果,支付賠償金。
五、廣東高院及廣深法院意見
廣東高院在《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中明確指出: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時,勞動者有權要求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續訂,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賠償金。
廣州中院和深圳中院在相關案例中也明確支持了這一觀點,認為用人單位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前拒絕續訂的,屬于違法解除,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勞動者有權要求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續訂,將被認定為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需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二倍經濟補償標準的賠償金。這一觀點已在全國范圍內基本統一,用人單位需嚴格遵守法律規定,避免因違法解除而承擔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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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5-02-20 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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