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人力資源部門的工作繁瑣卻非常重要,許多HR在日常工作中,常常會受到公司“慣例”或“前輩”的影響,且疏于學習研究,有些行為觸犯法律而不自知,這些行為如果不糾正,很可能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損失。以下這些企業和HR很容易忽視的不合法行為,給大家提個醒。
勞動關系管理
這些違反勞動法的行為許多HR不自知
01.試用期轉正需要申請
試用期滿提出轉正申請,絕大部分人都經歷過,而且幾乎都認為是正常行為,都可以接受,很少人會進行質疑。實際上,試用期滿,員工并不需要提出轉正申請,而是自動轉正。除非員工試用期表現優異,需要提前結束試用期,提前轉正,才需要寫轉正申請。為什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公司應該自行證明試用期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而不是員工自證自己符合錄用條件。讓員工提出轉正申請,相當于讓員工自己證明符合錄用條件,并將是否錄用的決定權完全交給公司。如果公司不能證明試用期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那么就證明員工符合錄用條件,公司不得辭退員工。需要說明的是,錄用條件應該是在員工入職時進行過明確告知,一定不能事先未告知員工的。如果事先未告知員工錄用標準,那么就不得以此標準來判定員工不符合錄用標準。
試用期是勞動合同的約定內容,員工提前結束試用期轉正,屬于變更勞動合同約定內容,需要雙方協商一致,此時才需要員工提出申請。
02.辭職需要申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員工需要辭職,只需要提前通知即可,并不需要提前申請。正式員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試用期員工提前3日通知且不限通知形式。辭職通知,是形成權,員工表明辭職的意愿,即使公司不同意,30日屆滿,雙方都必須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擾員工的離職。如公司在收到員工辭職通知后,拒絕進行工作交接,由此帶來的直接損失,員工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而如果辭職需要申請的話,那么公司將擁有最終決定權,公司有權拒絕員工的辭職申請。沒有公司的同意,員工不得離職,否則可能需要承擔擅自離職帶來的直接損失。
03.績效考核末位淘汰
其實,公司不能簡單地以績效考核末位淘汰為由辭退員工,否則有可能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首先,公司的績效管理制度,應該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與員工進行過協商和討論,且進行公示,或者告知員工本人。其次,即使績效考核不合格的員工視為不勝任工作,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要求,也應該先對員工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崗位。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才可以辭退員工,且需要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標準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沒有培訓或者調整崗位,直接以末位淘汰為由辭退員工,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可以主張要求公司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標準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04.入職不滿一年不給年假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五條,員工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所以,很多公司規定在本公司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其實,這是對《勞動法》的誤讀。
《勞動法》要求的一年,是指員工從最早參加工作起開始的一年,而不是在任何一家公司都需要工作滿一年都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
05.用調休代替支付加班費
關于加班,有三種類型:
1、周一到周五這五天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可以安排調休或者支付不低于1.5倍的工資;
2、周六和周日這兩天休息日的加班,可以安排調休,或者支付不低于2倍的工資;
3、法定節假日的加班,不能安排調休,只能支付不低于3倍的工資。
從上面可以看出,只有工作日和休息日的加班,才可以進行調休;而法定節假日的加班,是不能調休的,只能支付加班工資。
有些企業對于這三種類型的加班,采取“一刀切”的處理方式,統一安排調休代替支付加班費,其實是不合法的。
實操中也有這樣的情形,即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調休時,時長乘以3。比如元旦加班1天,可以調休3天。這種行為,雖然不符合法律要求,但是員工的接受程度是很高的,一般不會引起員工的不滿。
06.強制在休息日培訓或參加活動
看到這里,相信很多人會會心一笑。沒錯,很自然地會想到團建。很多公司的團建活動,都安排在休息日,而且還不算加班,員工無奈參與,反而達不到企業文化建設的效果,甚至有些員工因為不認同這種文化選擇辭職,最終把“團建”搞成了“團滅”。
嚴格來講,公司在雙休日要求員工參加培訓、會議、團建等活動,都應視為加班。當然,實際情況中,也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且因人而異。
07.年休假過期作廢
很多公司規定,員工的年假必須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休完,否則自動清零。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按上述規定,用人單位有統籌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的義務,因此就年休假而言,休年假是勞動者的法定權利,用人單位規定年休假過期作廢的做法無法獲得支持。
08
隨意設定“樂捐”制度
很多公司對員工業績不達標、遲到早退、會議缺席等等進行一些“懲罰”,比如一次五十到一百不等的“捐款”,有的直接在工資中扣除,有的是現金繳納。然后用于部門活動、購買下午茶、文具辦公用品等等,美其名曰“樂捐”。還有的公司為了貫徹“樂捐”,會寫進管理制度里,要求員工簽字確認后遵守。
員工在公司制度約束下被迫“樂捐”,其實就是對員工的變相罰款,如果公司是直接從員工工資里扣除的,就屬于克扣工資的行為,是不合法的!以廣東省為例,可能會被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甚至按每“樂捐”一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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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4-12-10 1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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