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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文摘

補休和調休到底有啥區別啊?

  一、2025年節假日安排調整

  2024年底,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2025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增加2天,其中春節、勞動節各增加1天。同時,對放假調休原則進行了進一步優化完善。

  二、補休與調休的常見誤區

  在實際工作中,很多人對補休和調休的區別并不清楚,常常混用、亂用。有時將補休稱為調休,有時又將調休當成補休,這容易導致一些誤解和問題。接下來,我們將詳細探討「調休」和「補休」的區別。

  三、補休的定義與法律依據

  (一)補休的含義

  “補休”,顧名思義,是彌補休息時間的意思。它指的是員工在該休息而未休的情況下,事后用其他時間來彌補之前該休而未休的時間。

  (二)補休的歷史淵源

  “補休”一詞最早可追溯至1956年5月勞動部的一個規定。1959年《勞動部關于試行企業單位工人職員在加班加點、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間工資待遇幾項規定的通知》([59]中勞薪字第07號)中提到,工人職員每天在規定工作時間以外加點,按照本人計時工資標準的150%發給工資;在公休假日加班,原則上應給予工人同等時間的補休。

  從我國勞動部門正式文件出現這個詞伊始,“補休”就是用來彌補公休日(即休息日)加班時間的。

  (三)補休的法律依據

  1994年《勞動法》將“補休”寫入法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因此,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補休”是用來彌補勞動者在休息日正常工作而失去的休息時間,補休時間應等同于加班時間。

  (四)補休的適用范圍

  從勞動法的規定來看,法律并未規定平時加班和法定休假日加班可以用“補休”方式來彌補,只規定公休日加班可以“補休”。《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明確規定: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根據上述規定,平時加班及法定休假日加班,法律直接規定了支付相應比例的工資,并未規定用“補休”方式來代替。因此,實務中的主流觀點認為“補休”僅適用于公休日加班。

  四、調休的定義與適用范圍

  (一)調休的含義

  從文義解釋來看,“調休”是調整休息時間的意思。從我國現行規定來看,國務院有權調整全民的休息時間,企業也有權調整企業內部的休息時間。

  (二)國務院針對全民的“調休”

  國家級的“調休”主要用于節假日挪假。它與“補休”的性質不同:

  “補休”是在工作日進行休息,彌補之前的公休日加班時間,公休日的日期并未發生變化。

  “調休”是國家利用公權力直接改變了公休日的日期,將一個不屬于公休日的日期直接改為公休日。

  針對全民的調休,只有國務院才有權決定。2001年之后,國務院辦公廳每年都會發布通知,告知全體公民當年的放假調休日期。

  (三)地方政府的“調休”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地方政府也會采用“調休”方式,但原則上需國務院批準同意,地方政府無權自行決定。

  例如,為了慶祝壯族傳統節日“歌圩節”,2014年,經國務院批準,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正式將農歷三月三定為法定假日,全體公民放假2天。這一決定旨在保護和弘揚壯族傳統文化,同時讓更多人參與到節日慶祝中。今年的放假時間為3月31日至4月1日,與周末連休。

  (四)企業內部的“調休”

  1.特殊工時制中的“調休”

  《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第六條規定:對于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職工,企業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章、第四章有關規定,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并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對于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職工,企業可以采用調休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

  2.標準工時制中的“調休”

  不要以為只有特殊工時制才可以調休。國務院還授權企業可以自行調整休息時間。《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1995修訂)》第七條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企業和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上述規定中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其實就是調休的意思。不過,現在企業基本上都已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將星期六和星期日作為周休息日,所以這種“調休”已不多見。如果星期六和星期日安排了工作,企業多采用“補休”方式或直接支付加班費。

  五、特殊情況下的補休與調休

  (一)企業經營困難時期

  在企業經營困難時期,可能會出現員工加班頻繁但公司難以按照正常情況安排補休或調休的情況。例如,一家制造業企業面臨訂單積壓和資金緊張的雙重壓力,為了按時交付訂單,員工需要長時間加班。此時,公司可能無法立即給予補休或調休。

  根據相關法律精神,雖然企業面臨困難,但仍不能忽視員工的休息權益。公司可以與員工進行協商,制定特殊時期的補休和調休計劃。比如,企業可以與員工達成協議,將加班時間進行詳細記錄,在企業經營狀況好轉后的一定期限內逐步安排補休或調休。并且,在這個過程中,如果涉及到法定節假日加班且無法及時補休的情況,企業仍需按照法律規定支付相應的加班費。

  (二)項目制工作中的補休與調休

  在項目制工作中,補休和調休的安排往往與項目的周期和進度緊密相關。以軟件開發項目為例,在項目的關鍵節點,如臨近上線階段,開發團隊可能需要連續加班。

  對于這種情況,項目團隊在項目規劃階段就應該制定合理的補休和調休計劃。例如,在項目上線后,根據員工的加班時長,安排集中的補休或調休。同時,為了確保項目的順利進行,也可以采用靈活的調休方式,如允許員工在項目進行期間,每天抽出一定時間進行短暫休息,然后在項目結束后再進行整體的時間調整核算。這種方式既考慮了項目的緊急性,又保障了員工的休息權益。

  (三)跨地區、跨國企業中的補休與調休

  跨地區、跨國企業由于涉及不同的地域文化、勞動法規和工作習慣,補休和調休的情況更為復雜。例如,一家跨國公司在中國和美國都有分支機構。

  在中國,法定節假日加班后的補休和調休遵循中國的勞動法規定。企業需要根據當地的法律法規和員工的實際需求進行合理安排。按照中國勞動法,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加班后,如果公司安排補休則無需支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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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25-03-28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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