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或者其所屬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關于所屬單位從形式上一般可以理解為用人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下屬單位,包括:①企業集團公司的下屬子公司、分公司等;②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直屬單位、分支機構或者代表機構。③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其他組織設立的分支機構,等等。從判斷標準了看,,這些所屬單位雖然具有獨立(或者相對獨立)的法律人格,但用人單位對其有資本上的控制(如股權控制),或者是實際管理上的控制(如人事控制或者財務控制),因而用人單位能夠實際上控制或者影響其所屬單位的行為。在實踐中,有意見提出,對"所屬單位"應當根據財政部1997年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一一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關于關聯方關系的認定標準進行認定,包括直接或者間接地控制其他企業或者受其他企業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業控制的兩個或者多個企業〈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間);合營企業;聯營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了或者與戶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受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者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直接控制的其他企業,等等。也有意見提出,可以參照《公司法》中的實際控制人概念(即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人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進行認定,嚴格禁止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存在任何關聯關系,防止損害勞動者利益。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12-4-1 13: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