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單位是接受派遣勞動者用工的單位正是使用派遣勞動者的主體。用人單位雖然不是勞動合同的締約人,卻是派遣勞動力的使用人和勞動合同的履約人。因此,用工單位必須符合法定用人單位的要求。
用工單位必須符合勞動法律、法規對用人單位的要求。
《勞動合同法》相比于《勞動法》,擴大了用人單位的法律適用范圍,將更多的勞動者納人法律保護范圍。除列舉增加民辦非企業單位外,又采取概括的方式,增加了"等組織'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法》確定的用人單位的適用范圍包括兩方面:一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二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1)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鄉村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依法成立、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各類經濟組織;二個體經濟組織是指雇工7人以下的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如“民辦小學、中學、學院、大學、民辦康復、保健、型企、療養院(所),民辦藝術表演團體、文化館、博物館等。民辦非企業單位由民政部門管理。
(2)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等。其招用的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勞動合同法》。事業單位招用的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勞動合同法》。事業單位是指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對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如何規范,《勞動合同法》在附則中專門作出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目前,事業單位工作比較復雜,有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有列入編制的人員、有編制之外人員,有簽訂了聘用合同的人員、也有簽訂勞動合同人員,等等,發生爭議適用人事爭議仲裁還是勞動爭議仲裁,都需要從制度上盡快予以規范,減少法律適用上的混亂。為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正在會同國務院法制辦研究論證修改《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草案)》,擬對事業單位聘用制作出規范。社會團體,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是指中國公民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如黨派團體、婦聯、共青團、工會、工商聯、各類社會經濟和文化藝術體育團體等。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也要依照《勞動合同法》執行。
(3)除了以上6類用人單位外,《勞動合同法》在第二條中還規定了"等組織",如何理解“等組織”,是法律實施后實踐中反映較突出的問題之一。《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此予以明確。其第三條規定,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按照《注冊會計師法》的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是依法設立并承辦注冊會計師業務的機構。會計師事務所主要分為兩類:一是由注冊會計師合伙設立;二是負有限責任的法人。依據新修訂的《律師法》,律師事務所主要分為合伙律師事務所、個人律師事務所以及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三類。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非營利性法人。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以上三類單位招用勞動者都應簽訂勞動合同,適用《勞動合同法》。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12-4-2 13: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