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部分學者認為,勞務派遣的出現只是為了使用人單位將本應該獨自承擔的勞支風險轉嫁到了勞動者的身上。而同時,勞務派遣機構賺取的則是他們本不應該獲得的利益,這就是說,他們通過與用人單位一起在勞動者身上找到了利益的共同體,從而能夠實現一種“共贏”的局面。
這種所謂的“共贏”實質上是大大地侵犯了勞動者本應享有的勞動權益,與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大趨勢背道而馳。因此,這部分學者認為,勞務派遣這種用工模式應當暫緩實行。
在我們《勞動法》已經對企業進行了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三種用工模式的情況下,還有部分學者認為,勞務派遣這種用工模式已經完全沒有存在的必要。
較之以上各學者的較為激烈的觀點,我國臺灣地區一些學者的觀點則顯得較為理性,認為在對勞務派遣這種用工模式進行規制時,最主要的難題是如何平衡地規范三方之間的權利與義務。而在立法的過程中,應對勞務派遣較為客觀的評析。
同時他們也認為,合理的立法才是目前最為重要的事,“就像路上開車要有交通規則一樣,既然大勢不能避免,那就讓好的派遣業者獲得保障。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14-11-20 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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