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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州:關于確定2023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及月繳存額上下限的通知

贛市公管委字〔2023〕6號

各繳存單位、繳存人,住房公積金業務受托銀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贛州市住房公積金歸集和提取管理辦法》(贛市公管委字〔2021〕2號)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確定2023年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及月繳存額上下限通知如下:

  一、繳存比例

  我市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按單位和個人各12%執行,其它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可根據單位實際情況按不低于5%且不高于12%執行。

  二、繳存基數及月繳存額上下限

  繳存基數和月繳存額上下限保持2022年水平不變。

  三、執行時間

  基數調整執行的繳存年度時間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四、其他事項

  (一)繳存基數的核定。繳存基數根據上一自然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各繳存單位作為本單位繳存基數的責任主體,對本單位職工繳存基數構成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負責,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核定繳存基數,工資總額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獎金、津貼和補貼、其他工資。繳存基數不包括從單位工會經費或工會賬戶中發放的現金或實物、伙食補助、降溫費、取暖費、交通補貼、住房補貼、生育津貼、人才引進補貼、獨生子女費、電話費、衛生費、安家費及單位負擔的五險一金、補充醫療、補充養老保險(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等。

  (二)各繳存單位嚴格執行月繳存額上下限的相關規定,不得通過補繳的方式為繳存職工超限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三)每年度只能核定一次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調整后不再變更。

  (四)城鎮個體工商戶月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工資基數,按照公積金繳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計算。

  (五)我市轄區內的中央、省屬駐市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標準,按我市繳存標準規定執行。

贛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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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23-09-14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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