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發布《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安監總安健〔2012〕89號),其中第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2023年7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全國工商聯聯合印發《關于做好高溫天氣下勞動者權益保障工作的通知》(人社廳函〔2023〕91號),其中明確指出:“三、嚴格落實高溫津貼待遇。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合理確定并及時調整本地區高溫津貼標準,督促企業向符合條件的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指導企業合理確定高溫天氣下勞動者的工作量和勞動強度,不得因高溫天氣停工、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待遇。嚴格落實高溫津貼制度,高溫津貼應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時足額發放給勞動者,不得以發放清涼飲料、防暑降溫用品等實物或各類有價證券代替。”
炎炎夏日中,高溫津貼制度的執行無疑成為了勞動者們高溫天氣工作的一重有力物質保障。隨著時代的發展,這項制度在實踐中的落實措施,也不斷地豐富和加強。2019年5月,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了《關于調整本市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滬人社規〔2019〕19號,以下簡稱“《通知》”)。
2023年10月,本市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了《關于延長<關于調整本市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滬人社規〔2023〕29號),其中指出:經評估,《通知》需繼續實施,有效期延長至2028年12月31日。
因此,從目前來看。本市高溫津貼制度現行的有效制度仍然為2019年頒布的規范性文件。但是,在人力資源管理實踐中,還有著一些貫徹落實高溫津貼制度的細節問題。例如,非全月出勤的勞動者,是否按比例享受高溫津貼?從事夜班勞動的工作人員,是否可以享受高溫津貼等。
一、高溫津貼的發放標準有“細致”安排
案例一:
小林在2023年7月期間因為病假等原因,當月請了3天病假,未出滿全勤。根據他所在的公司規定,小林從事的崗位屬于可以享受夏季高溫津貼的范圍。但公司HR在如何給他計算高溫津貼時卻犯了難。在《通知》中,僅僅規定了足月的高溫津貼標準,未規定未出滿全勤情況下的計算方法。這種情況下,我們應該如何處理呢?
案例分析:
縱觀我國不同地區的高溫津貼標準,有些地區公布每月標準,有些地區則公布每日標準,本市采取的是公布每月標準的做法。《通知》第一條明確:“自2019年6月1日起,本市夏季高溫津貼標準從200元/月調整為300元/月。”《通知》第三條則明確:“夏季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十四條則規定:“日工資按月工資除以每月平均計薪天數21.75天計算;小時工資按日工資除以8小時計算。”
因此,從規定本身來看,高溫津貼作為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對于未出滿全勤的情況下,應當秉承工資計算的原則,即按日或按小時折算。實踐操作中,對于請病事假等未出滿全勤職工的高溫費,原則上可按月平均工作日21.75天折算后進行發放。一般有兩種基本的缺勤高溫費計算方法:(1)當月高溫費=日高溫費標準(300元/21.75天)×當月出勤日;(2)當月高溫費=月高溫費標準(300元)-日高溫費標準(300元/21.75天)×請假天數。在此基礎上,如果遇到職工領取時薪酬的勞動者,甚至可以細化到小時進行折算。以上這些折算辦法,單位可在規章制度中自主規定,但應明確統一操作辦法,并與病事假工資、加班工資等支付辦法相銜接。此外,扣除了高溫津貼等項目后,職工每月實際拿到手的錢不能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二、高溫津貼的享受條件有“細節”要求
案例二:
小黃是一名建筑類企業的道路養護工,由于工作性質,為了不影響白天城市道路的交通運行,他經常被安排凌晨之后開展道路養護工作。公司HR告訴小黃,由于其一直做的是夜班,即使在夏季,夜間氣溫也明顯低于日間,沒有達到高溫的水平,所以他不符合享受夏季高溫津貼的條件。對于用人單位對小黃這樣的處理,是否符合本市的相應規范呢?
案例分析:
《通知》第二條明確:“企業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夏季高溫津貼。對于勞動者工作場所的性質難以確定的特殊情況,企業應結合實際,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等形式,合理制定發放辦法。”從具體細節上看,季節性高溫津貼的發放時間應當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發放條件則是以下兩種情形滿足一個即可:(1)露天工作;(2)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因此,高溫津貼發放的條件與職工從事的是日班還是夜班,沒有直接關聯,而是與是否為露天工作及工作場所溫度有關。
在實務操作中,我們還可能遇到對高溫津貼另一種適用標準的錯誤理解,即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誤解為“當日天氣預報中的氣溫達到33℃以上”。其實享受夏季高溫津貼的條件與天氣預報情況沒有直接關聯,而是與實際工作場所溫度情況有關。例如,某企業的生產大棚溫度明顯高于外部氣溫,即使當日天氣預報的外部氣溫未達到33℃以上,但企業未能證明其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亦符合相應崗位職工享受高溫津貼的條件。
三、高溫津貼的發放方式有“細化”規范
案例三:
小韋是某綠化公司的一名園藝工人,公司7月接到一個較大的項目工程,需要在室外進行園藝綠化布置施工。月末,小韋向用人單位提出了支付高溫津貼的要求。沒想到單位的項目經理卻告訴他,公司考慮到高溫的因素,已經在工作日向勞動者發放了清涼飲料和防暑降溫用品,這些物資的金額遠遠高于每月的高溫津貼標準,所以單位也不再發放高溫津貼了。用人單位這樣做法是否正確呢?
案例分析:
《通知》第三條明確:“夏季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企業在發放夏季高溫津貼的同時,應繼續做好工作現場清涼飲料的供應。”在高溫津貼的費用處理上,也有細化的規范:(1)高溫津貼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既然夏季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夏季高溫津貼可以按月發放,也可以根據自身情況提前集中一次性發放;(2)高溫津貼不能代替發放清涼飲料,不能以企業已經發放清涼飲料為由拒絕發放高溫津貼。
其實,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安監總安健〔2012〕89號)第十一條也有相應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該辦法第十四條還規定:“勞動者出現中暑癥狀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脫離高溫環境,到通風陰涼處休息,供給防暑降溫飲料,并采取必要的對癥處理措施;病情嚴重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送醫療衛生機構治療。”即使企業向職工發放夏季高溫津貼,也不能免除用人單位在工作現場提供清涼飲料和必須藥品的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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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4-08-14 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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