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帶薪休假條例》從今年1月1日正式實施。昨天,配套該條例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布。記者發現,該辦法明確了一些細節問題,比如: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條件是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 職工工作時間可以累計 根據《條例》,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于先生工齡已13年,但他到新單位只有一年半,于先生認為自己可以休10天的年假,但公司說他只可以休5天。 南京理工大學法學教授方江寧表示,根據《辦法》規定,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于先生的年休假天數可以按13年的時間確定。 新進單位年假可折算 南京焯燃律師事務所虞興東律師介紹,《辦法》規定,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連續工作滿12個月,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如于先生7月1日進新單位,其當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即(184÷365)×10=5天。(注:184是剩下半年的天數),他進單位的第2年就不存在這樣的折算問題,直接休10天。 要注意的是,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未休年假三倍工資補償 《辦法》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年休假工資基數確定 在南京一家IT公司工作的王先生對記者說,今年4月,他一名同事因請年假回家,回來后發現當月的工資少了很多,老板告知年假那幾天的薪水是按照基本工資發放的。但平常,他們的薪酬很大一部分來源于績效。 方江寧表示,《辦法》規定,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假設王先生每月全部收入2000元,那么“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即日工資是2000÷21.75=91.95元,年休假為5天,單位不給休,那就補錢,91.95×5×300%=1379..25元(這份錢包括正常工作期間的那份工資收入)。 休多少年假可商量 《辦法》還規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約定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年休假天數、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高于法定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約定執行。方江寧介紹說,單位可以比這個標準更好,多放一些假期作為獎勵給員工,在簽勞動合同時可以雙方確定下來。 用人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沒有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用人單位還應當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執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由勞動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下列情況不享受年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此外,職工已享受當年年休假,但當年又出現了上述后四種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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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現代快報 |
時間: 2008-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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