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何穎思 通訊員陳洋)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兩部門日前聯合下發文件《關于強化社會保險費地稅全責征收促進省級統籌的通知》,規定從2009年1月1日起,將由地方稅務機關全面負責社會保險費征繳�?梢哉f,除了社保費政策依然由勞動部門制定外,社保費具體繳費數額將改為稅局進行核定。
按照通知規定,社保費的征繳環節中的繳費登記、申報、審核(核定)、征收、追欠、查處、劃解財政專戶等相關工作,都將改為由地稅部門進行。地稅局還將征收數據準確、及時傳遞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記賬。
通知同時規定,社會保險費按月計征,由繳費單位于次月7日前申報繳納。各地稅務機關在征收企業的社會保險費時,應開具由廣東省地方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相關票據。
早前,廣東省政府印發《廣東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其中第十六條規定,廣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繳費單位、繳費個人的社會保險參保登記,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以及個人賬戶的記錄、發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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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廣州日報 |
時間: 2008-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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