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玖龍紙業張貼公告,宣布立即炒掉全廠全部勞務派遣工,令所涉及的工人感到難以理解。今天早上,玖龍表示下午2點會向員工派發一個半月的工資作為勞動派遣工的經濟補償金。
玖龍公司和它的董事長張茵想必全國人民都耳熟能詳:張茵在今年的全國政協會議上,提出取消《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無固定期限”條款;不久前該企業被香港學生社團SACOM指責為“血汗工廠”,后經多方面調查,雖達不到“血汗工廠”的血腥,卻也存在許多需要改進的地方,廣東省總工會向玖龍公司提出派遣工人轉為正式工人的建議,而玖龍方面也回應稱愿意積極配合。現在,玖龍方面卻一夜之間炒退全部勞務派遣員工,做法十分突兀。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66條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由于對上述三類崗位沒有明確界定,操作時并不好把握,給某些企業可乘之機。比如在本例中,玖龍公司辭退勞務派遣員工的理由是“工廠現在推進機械化,實行產業升級,不再需要臨時性員工”,但被辭退的400多人都是原料部的工人,負責的工位都是很難被機器取代的,辭退理由令人難以信服。
《勞動合同法》第58條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據此可知,勞動合同期限不少于兩年。第41條規定得更為嚴格: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裁減人員。而此次辭退勞務派遣員工,是今天發紙通知,明天裁員。這里涉及到兩個法律問題,一是勞務派遣公司有意模糊或者回避派遣期限問題,這與法律規定明顯抵觸;二是法律留有太多自由空間或者可鉆漏洞:“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是告知?是備案?是批準?法律的模棱兩可,必然導致執行的隨意性。
此外,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如果勞務派遣公司跟工人們解除實質勞動關系,需支付兩個月賠償,再加上一個月通知期,應當支付三個月補償金。而現在玖龍公司支付的是一個半月的補償金,顯然與法律規定不符。如此眾多問題,顯然需要有關部門出面作出調查并給予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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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南方日報 |
時間: 2008-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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