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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廳關于發布《勞務派遣單位信用等級評價指南》的通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發布《勞務派遣單位信用等級評價指南》的通知

人社廳發〔202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為引導勞務派遣單位提升專業化、規范化服務水平,加強勞務派遣事中事后監管,維護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勞務派遣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我部組織編寫了《勞務派遣單位信用等級評價指南》,現印發給你們。

  各地要參照本指南,結合本地區實際,探索建立勞務派遣單位等級評價制度,根據評價情況對勞務派遣單位實行分類監管,提高勞務派遣監管工作效能,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25年2月7日  

勞務派遣單位信用等級評價指南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勞務派遣單位提升專業化、規范化服務水平,加強勞務派遣事中事后監管,維護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勞務派遣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勞務派遣單位信用等級評價是指根據勞務派遣單位的資質條件、守法情況、經營狀況等對其信用狀況作出的綜合評價。

  第三條 依法取得勞務派遣經營許可的勞務派遣單位適用本指南。

  第四條 勞務派遣單位信用等級評價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評價過程中,應當依法保護勞務派遣單位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權。

第二章 評價標準

  第五條 勞務派遣單位信用評價等級從高到低,一般分為A+(優秀)、A(良好)、B(合格)、C(較差)、D(差)五個等級,通常評價為A級及以上等級的單位數量占比不超過20%。

  第六條 勞務派遣單位符合法定經營許可條件,及時如實報送年度經營情況,評價周期內未發現明顯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評為B級。

  第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符合B級條件,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評為A級:

  (一)經營場所面積不低于100平方米,至少有3名以上的專業管理人員,有較為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統;

  (二)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完備,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協議文本內容合規、權利義務明晰;

  (三)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

  (四)建立了暢通的勞動糾紛處理機制,如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等。

  第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符合A級條件,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評為A+級:

  (一)連續3年被評為A級及以上等級的;

  (二)服務用工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人數較多的;

  (三)經營持續時間較長,在行業內受到廣泛好評的。

  評價年度內被評為省級以上和諧勞動關系企業的,可以直接評為A+級。

  第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評為C級:

  (一)不提交或不如實提交年度經營報告的;

  (二)失聯或不及時辦理許可信息變更的;

  (三)抽逃注冊資本的;

  (四)不依法與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或者勞務派遣協議對勞動報酬支付、服務費的約定不明確的;

  (五)勞務派遣服務費標準明顯過高或過低,擾亂人力資源市場秩序的;

  (六)不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或不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情節較輕的;

  (七)以承攬外包等名義,實際按勞務派遣方式派遣勞動者的;

  (八)向安全生產責任較重或高危崗位派遣勞動者的;

  (九)因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被查處1次的;

  (十)勞動爭議次數或爭議涉及人數較多的。

  第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有以下情形的,直接評為D級:

  (一)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或者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虛假承諾取得勞務派遣經營許可的;

  (二)涂改、倒賣、出租、出借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許可證的;

  (三)本單位或主要負責人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或者3年內因違法或不當行為被撤銷許可、被吊銷許可證、許可機關不予延續許可、評為最低等級的勞務派遣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任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

  (四)財務狀況差,發生欠薪情況的;

  (五)向專職消防員、礦山井下、非煤礦山項目部等禁止使用勞務派遣的崗位派遣勞動者的;

  (六)不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或不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情節嚴重的;

  (七)因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被查處2次(含)以上的;

  (八)騙取由財政資金或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的各類補貼的;

  (九)故意虛開勞務派遣業務發票的;

  (十)連續2年出現第九條所列情形的;

  (十一)發生重大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或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十二)存在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一條 出現第九條、第十條所列情形,在評價周期結束后仍存在重大風險的,可在下一評價周期繼續作為評價依據。

第三章 評價程序

  第十二條 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本指南和本地實際,制定本地區勞務派遣單位信用等級評價具體實施辦法,并組織實施。可授權市、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勞務派遣單位信用開展具體評價,對評價過程和評價結果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勞務派遣單位信用等級評價可每年或每2年開展一次,原則上在勞務派遣年度經營報告核驗工作完成后3個月內組織開展。

  第十四條 開展勞務派遣單位信用等級評價,可邀請政府相關部門、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的專家及代表參加評價工作。支持和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組織成立勞務派遣單位信用等級評價委員會,由專業評價委員會評定等級。

  第十五條 各地要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整合相關信息資源,提高資料信息收集和評價工作效率。勞務派遣單位評價所需信息應當主要通過行政許可審批申報材料、年度經營情況報告、勞動保障年度檢查數據等方式獲取,可以通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內部信息共享、部門間數據共享、實地核查等方式進行核驗。已掌握的資料信息較為完整的,一般不再要求勞務派遣單位另行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具備條件的地區,可以結合勞務派遣單位自我評價、用工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評價、行業協會評價等方式開展信用等級評價。

  第十七條 確定初步評價結果后,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統一公布查詢渠道、受理異議的時限和方式。

  第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對初步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向本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收到書面申請后,應當對異議信息進行核實,并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請單位。如需調整的,應當及時更新評價結果。

  第十九條 正式評價結果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公布。公布后發現勞務派遣單位存在降低信用評價等級情形的,要及時重新核定評價等級,并告知相關勞務派遣單位。

  第二十條 評價結果正式公布后,勞務派遣單位以違規行為已整改完畢等理由提出調高信用評價等級的,評價當年不再變更。評價周期為2年(含)以上的,可以在次年予以調整。

  第二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實施勞務派遣單位信用等級評價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四章 評價結果應用

  第二十二條 勞務派遣單位信用等級評價結果納入全國勞務派遣單位名錄庫,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市場監管、稅務、行政審批等相關部門共享,向社會提供查詢服務,逐步推動載入國家和地方信用信息平臺。

  第二十三條 對被評為A級及以上等級的勞務派遣單位,在評價有效期內,可以在政府購買服務時優先考慮,減少日常勞動保障檢查頻次。

  第二十四條 對被評為C級及以下等級的勞務派遣單位,要通過列入勞動保障監察重點對象、取消評優評先、對勞務派遣單位負責人進行警示約談、向用工單位提示風險等方式強化監管。

  第二十五條 對被評為D級的勞務派遣單位,要引導其退出勞務派遣行業。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撤銷勞務派遣經營許可、吊銷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情形的,要及時予以撤銷、吊銷。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對取得勞務派遣經營許可不足1年、已注銷勞務派遣經營許可的單位、評價年度未開展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不進行信用等級評價。各地在提供評價結果查詢服務時應當予以說明。

  第二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異地分公司派遣勞動者數量較大的,可以由分公司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其開展信用等級評價。

  勞務派遣分公司信用等級評價納入對其所屬總公司的評價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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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25-03-21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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