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關系,應當有合法依據(jù),遵守合法程序。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作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決定,在送達勞動者后立即生效,用人單位撤回決定需經(jīng)勞動者同意,否則應對違法解聘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基本案情】2011年10月1日陳某進入某服裝公司工作,2017年2月4日某服裝公司發(fā)出通知,稱因效益不好不再聘用陳某。陳某收到通知后即不再到公司上班。同年2月13日,某服裝公司又給陳某郵寄通知,稱因辦公人員失誤,取消先前的解除通知,要求陳某盡快上班。后再次通知陳某于3月15日前到公司按照原合同約定續(xù)簽勞動合同,否則視為陳某不同意續(xù)簽勞動合同而終止聘用。陳某認為某服裝公司違法解除其勞動合同,要求支付賠償金。法院認為,2017年2月4日某服裝公司出具的《通知》明確了解聘事由且送達至陳某,解聘行為已成立。雖然其后某服裝公司要求陳某繼續(xù)上班、續(xù)簽勞動合同,但未得到陳某認可。遂認定某服裝公司解除行為違法,應向陳某支付賠償金110000元。
【典型意義】解除勞動合同涉及勞動者的重大利益。《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權有非常明確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作出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時,應當慎重確定解除事由,履行法定解除程序。如果對解除行為表示反悔,除非得到勞動者同意,否則用人單位仍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