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廣告與入職后的實質工作內容、待遇等不同,勞動者怎么辦?答: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招聘廣告的條件履行勞動合同。
(1)招聘廣告中的條件,屬于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勞動條件與待遇的承諾,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條件一部分,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變更。
(2)如果用人單位故意用欺詐的方式騙取員工入職的,勞動者可主張勞動合同無效。根據《勞動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可以根據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且根據該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還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