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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不交接工作,該承擔什么責任?

  2020年12月1日,重慶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科技公司)與李某兵訂立勞動合同,約定李某兵承擔研發(fā)工作,合同期限3年;離職應當辦理工作交接手續(xù),交還工具、技術資料等,造成損失應當據(jù)實賠償?shù)葍热荨?/p>

  2022年2月15日,李某兵向某科技公司提出辭職后隨即離開,且拒不辦理工作交接手續(xù)。某科技公司通過啟動備用方案、招聘人員、委托設計等措施補救研發(fā)項目,但因研發(fā)設計進度延誤、遲延交付樣機,向第三方承擔了違約責任。

  某科技公司向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李某兵賠償損失等。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某科技公司遂起訴請求法院判令:李某兵賠償公司相應損失,并返還其在公司工作期間完成的全套研發(fā)設計資料。

  重慶市江津區(qū)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4日作出(2022)渝0116民初12139號民事判決:一、李某兵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原告某科技公司損失50000元;二、駁回某科技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李某兵不服,提起上訴。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日作出(2023)渝05民終8769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xù)。勞動者未履行前述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李某兵作為某科技公司的研發(fā)人員,未提前三十日通知某科技公司即自行離職,且拒絕辦理交接手續(xù),其行為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應當按照第九十條有關勞動者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對某公司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審理法院綜合考量李某兵參與研發(fā)的時間、離職的時間、本人工資水平等因素,酌定李某兵賠償某科技公司損失50000元。

  裁判要旨

  研發(fā)人員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并辦理交接手續(xù),便于用人單位繼續(xù)開展研發(fā)工作。研發(fā)人員拒不履行工作交接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37條、第50條

  一審:重慶市江津區(qū)人民法院(2022)渝0116民初12139號民事判決(2023年7月24日)

  二審: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2023)渝05民終8769號民事判決(202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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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wǎng)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wǎng)》 時間: 2024-08-19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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