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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四川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終局裁決適用規則(試行)》的通知

關于印發《四川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終局裁決適用規則(試行)》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進一步明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終局裁決適用范圍,統一終局裁決尺度,及時、高效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提升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公信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有關問題的意見(一)》等規定,省廳商省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終局裁決適用規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通知下發后,各地應及時加強與同級人民法院銜接溝通,確保《四川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終局裁決適用規則(試行)》落地落實;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及時與省廳調解仲裁管理處聯系。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5年1月20日  

四川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終局裁決適用規則(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明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終局裁決適用范圍,統一終局裁決尺度,及時、高效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提升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公信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有關問題的意見(一)》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勞動者因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發生爭議,仲裁裁決涉及以下事項,對裁決金額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適用終局裁決:

  (一)“勞動報酬”包括:1.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績效、津貼、補貼和獎金等;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或成就一定條件支付的工資、績效、獎金。

  (二)“工傷醫療費”包括:因治療工傷(職業病)所花費的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化驗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等。

  (三)“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包括:1.用人單位未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一個月工資;2.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3.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第二倍工資;5.違法約定并履行試用期的賠償金;6.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7.其他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

  第三條 勞動者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如果仲裁裁決涉及數項仲裁請求的,對單項裁決數額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事項,應當適用終局裁決。“最低工資”指裁決作出時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四條 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方面發生的爭議,仲裁裁決涉及以下事項,適用終局裁決:

  (一)因“工作時間”發生的爭議,包括執行標準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的爭議以及加班費爭議。

  (二)因“休息休假”發生的爭議,包括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年休假、產假、病事假、護理假、探親假、婚喪假、育兒假等休假爭議以及未休假補償的爭議。

  第五條 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社會保險方面發生的爭議,仲裁裁決涉及以下事項,適用終局裁決:

  (一)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追索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傷殘津貼、輔助器具費用、異地就醫交通和食宿費以及勞動能力鑒定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資等工傷保險待遇。

  (二)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損失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養老、失業、生育、醫療、工傷等待遇損失或賠償的。

  第六條 對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方面的爭議適用終局裁決,裁決數額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限制。

  第七條 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應根據單個勞動者的仲裁裁決事項確定適用終局裁決或者非終局裁決,原則上應當一人一案分案處理。

  第八條 仲裁庭裁決案件時,裁決內容同時涉及終局裁決和非終局裁決的,應當分別制作裁決書,并告知當事人相應的救濟權利。

  第九條 仲裁裁決同時涉及終局裁決事項和非終局裁決事項,且事項之間具有密切關聯性的,該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

  裁決事項同時涉及確認勞動關系和建立在其基礎上的給付之訴的,按照非終局裁決處理。

  第十條 對同時涉及終局裁決和非終局裁決的案件,裁決書編號通過在裁決書案號加阿拉伯數字的方式予以區別。如:終局裁決書編號:X勞人仲案〔20XX〕XX-1號;非終局裁決書編號:X勞人仲案〔20XX〕XX-2號。

  第十一條 對同時涉及終局裁決和非終局裁決的案件,兩份裁決書應對終局裁決和非終局裁決在“本委認為”部分針對仲裁請求分別說理,在裁決書的說理部分結束后另起一段,增加對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本委以“X勞人仲案〔20XX〕XX-1號或-2號”仲裁裁決書另行裁決的表述,其中涉及終局裁決的裁決書應增加“申請人的第X項仲裁請求符合終局裁決相關規定”,以闡明同時涉及終局裁決和非終局裁決的分別裁決原則。

  第十二條 適用終局裁決的案件在裁決書中應當明確告知,應具有以下表述:“本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被申請人如不服本裁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人/被申請人有證據證明本裁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 勞動人事爭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依照本規則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5年1月20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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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25-02-26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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