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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草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我們對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發布的《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號)進行了修改,形成了目前的《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草案)》。現予公布,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歡迎社會各界積極參與討論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于2011年12月15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在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中對草案提出意見。
   (二)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mohrss.gov.cn
   (三)傳真:010—84233796
   (四)信函郵寄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法規司(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和平里東街3號,郵編:100013),并請在信封上注明“《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草案)》征求意見”字樣。
   附件:《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草案)》及其說明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法規司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關于《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草案)》的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公布后,我們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對原勞動保障部1999年發布的《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號)(以下簡稱原辦法)進行了修改,形成了目前的《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共6章38條,現將有關內容說明如下:
   (一)關于適用范圍
   一是在管理環節上,在原辦法規定的社會保險費繳費申報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基礎上,增加了社會保險費基數核定環節(第二條);
   二是在征收險種上,將原辦法規定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三項保險,擴大為全部五項社會保險(第三條);
   三是在參保主體上,不僅包括了原辦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還根據制度發展,將以個人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以及城鄉居民養老、醫療保險制度的個人納入本規定(第三條、第十一條、第十九條)。(二)關于社保經辦機構職責
   目前,各地社會保險費有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的,也有由稅務機關征收的。草案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明確不論社保征收還是稅務征收的地區,社會保險繳費的申報和基數核定都應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第四條第一款);同時明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經省級人民政府決定其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即為社會保險法規定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照本規定執行(第四條第二款)。
   另外,根據社會保險法要求,草案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的地區,社會保險費實行五險統一征收作了方向性規定(第四條第三款);同時刪去原辦法第二十一條有關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內容,以體現統一征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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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11-11-16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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